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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借款4万 损失10余万!沧州警方打掉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作者:沧州吧 来源:沧州吧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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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签订不合理借款合同

肆意制造、认定违约行为

索要高额违约金

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

犯罪嫌疑人层层设套

将罪恶的双手伸向被害人“口袋”


针对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沧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重拳出击,积极部署打击“六个领域”犯罪专项行动。今年来,沧州警方又专门组织针对“套路贷”及延伸出的暴力讨债等问题线索摸排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日,吴桥警方成功打掉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4月16日,随着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落网,以王某某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吴桥警方成功打掉,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破获案件4起。

犯罪嫌疑人赵某


到底是什么情况?听小编细细说来!

2018年3月8日,吴桥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一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违约为名,对其实施诈骗,并将其抵押车辆进行变卖。


案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被害人和抵押车辆

2017年11月3日,沙某某向吴桥县信发商厦南侧王某某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000元,将价值8万元的雪佛兰轿车抵押在王某某公司。公司员工万某某与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借款利息。2017年11月10日,王某某在没告知沙某某的情况下将抵押车贩卖,万某某获利1000元,其余钱款均被老板王某某获得。车辆被贩卖后,万某某依然每月向沙某某索要借款利息。2018年3月初,王某某指使万某某将沙某某微信好友删除,同时将电话拉黑,导致其无法继续偿还利息。在沙某某因无法偿还利息找到出借人时,万某某通知其合同违约,已将其抵押的车辆变卖。

沙某某遂向吴桥公安局进行报案。

接案后,吴桥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对案件进行调查侦破,并于2018年7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抓获。


案件侦破期间,恰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打响,民警在侦破此案同时进行循线深挖,经过多个月的大量走访调查,一个分工明确、恶意通过抵押车辆实施“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浮出水面。吴桥警方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安排部署精干力量进行侦查。

经查,王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7年9月开始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截至案发时,包括沙某某在内共有3名群众被诈骗、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




借款没拿到先赔一万违约金

犯罪嫌疑人牛某

2017年11月份,侯某某向王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并将比亚迪F3轿车进行抵押,借款两万元。王某某等人以给轿车装定位为由,让侯某某签订借款一天的借款合同,并让其第二天来公司换新合同,同时放款。没想到,第二天,侯某某的贷款还没拿到,就被王某某等人以其汽车在别处抵押过为由,让其赔付一万元违约金,否则让其无法拿回汽车。侯某某考虑到车辆自身价值,且拿不出违约金,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经调查,其实,王某某等人在签订合同当天已将侯某某抵押车变卖。

层层设套 被害人借款4万 最后损失10余万

犯罪嫌疑人杨某

2017年10月份,杨某某去王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并将奇瑞瑞虎3越野车进行抵押,借款4万元(其中被王某某等扣留1万元保证金,拿到3万元贷款)。王某某等人以给轿车装定位为由,让杨某某签订借款一天的借款合同,并让其第二天来公司换新合同。第二天,王某某等人肆意认定违约行为,以杨某某的汽车是贷款分期车再次抵押属于合同违约为由进行威胁,在杨某某返还3万元贷款后,另让其赔付2万元高额违约金。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以不赔付违约金就不让其离开,不能将车赎回等手段威胁杨某某,敲诈其赔付所谓“违约金”。

为了尽快让杨某某筹集到所谓的“违约金”,王某某等人诱骗杨某某办理网络贷款进行偿还,杨某某因对方人多势众,且自己为外地人,内心产生恐惧,于是答应进行网贷支付“违约金”。

杨某某交纳高额违约金后,王某某等人并没有将车返还,而是告知其由于违约,车辆已被山东某公司扣押(其实已被王某某变卖给其同伙

杨某某来到山东某公司后,工作人员称,其需要支付2万元才能将车辆开回,并再次诱导杨某某办理网贷,因各种原因,其只得到1万8千元网贷。该公司收取1万8千元后,以钱不足为由告知其不能提取车辆。


最终在王某某及其同伙的层层“套路”下,杨某某损失1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徐某


案情明晰后,专案组民警先后辗转辽宁鞍山、山东德州等地开展抓捕,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王某某、万某某等9人已全部被警方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提示

如何分辨“套路贷”


警方解读“套路贷”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单方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违法犯罪行为。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


大家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犯罪行为的甄别。在办理借款、贷款时,应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向亲朋好友请求支援,避免高利贷、利率超过银行数倍、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如遇“套路贷”应尽可能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寻求法律途径维权,或向警方报警求助



来源

沧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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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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