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贸易融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贸易融资垫款业务减值确认与计量由《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办法》规范。
贸易融资垫款业务逾期后确认与计量由《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总行及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境外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如存在准则或监管差异,日常核算执行驻在国/地会计准则或监管规定,上报总行数据时根据本办法调整。
第二章 信用证结算
1、开立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纳入表外核算。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根据信用证金额与可溢装金额的合计数(即最大付款金额)进行核算登记表外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已开××信用证应收款
贷:已开××信用证应付款
经办行若采用先收方式收取的手续费应首先计入递延收益,再根据中间业务核算要求按照收益期间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取得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企业存款等
贷:××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借:××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贷:××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
开立信用证收取保证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企业存款
贷:××信用证保证金
2、信用证修改、通知和通知修改
开证行根据确认的信用证修改金额,调整信用证表外科目金额。
会计分录为:
借或贷:已开××信用证应收款
贷或借:已开××信用证应付款
根据向申请人收取的修改手续费,确认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企业存款等
贷:××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借:××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贷:××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
通知行将开立信用证或者修改信用证的内容通知受益人的,按照收取的通知费金额确认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企业存款等
贷:××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借:××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贷:××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
3、信用证托收
托收行根据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企业存款等
贷:××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借:××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贷:××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
信用证受益人指示无偿放单的,开证行根据无偿放单金额销记表外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已开××信用证应付款
贷:已开××信用证应收款
4、撤销信用证
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应当根据信用证登记金额销记相应表外科目。
会计分录为:
借:已开××信用证应付款
贷:已开××信用证应收款
5、信用证到期垫款
信用证到期,我行发生被动代垫资金,开证行销记相应表外科目,确认信用证垫款。
会计分录为:
借:已开××信用证应付款
贷:已开××信用证应收款
借:××信用证垫款
贷:缴存央行超额准备金/存放××银行款项等(付给托收行)
第三章 打包贷款/订单融资
1、放贷
发放贷款时,根据放款金额确认打包贷款资产。
会计分录:
借:打包贷款/订单融资
贷:××企业存款
2、计息
在贷款期间内的每月末日、贷款约定的结息日按照贷款余额和贷款利率计提当月应计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
借: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应计利息
贷: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利息收入
3、还款
在打包贷款或订单融资提前还款日或到期日,应补提利息收入,收回贷款本息。会计分录:
1.补提利息收入:
借: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应计利息
贷: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利息收入
2.结息:
借: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应收利息
贷: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应计利息
3.收回贷款本息:
借:××存款/存放××银行款项等
贷:打包贷款/订单融资
贷: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应收利息
第三章 信用证融资
一、信用证直贴
1.1、信用证直贴放款(可考虑与收砍头息的出口/卖方押汇合并,并补充提前还款的会计分录)
直贴行根据直贴金额确认“直贴××信用证融资”。根据直贴(议付)合约,在直贴日扣收的利息计入“直贴××信用证融资利息调整”。
会计分录为:
借:直贴××信用证融资
贷:××企业存款
直贴××信用证融资利息调整
根据向直贴申请人收取的直贴手续费金额确认中间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企业存款等
贷:直贴××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借:直贴××信用证业务递延收益
贷:直贴××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
1.2、结息
直贴行在直贴期内,每月末日、直贴信用证到期日或直贴融资终止之日根据当期实际融资天数确认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直贴××信用证融资利息调整
贷:直贴××信用证融资利息收入
1.3、还款
直贴行收到直贴信用证融出资金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企业存款等
贷:直贴××信用证融资
二、押汇
2.1、进口/买方押汇
2.1.1 放款。发放进口/买方押汇融资款项时,按照融资金额确认进口/买方押汇。
会计分录:
借:进口/买方押汇
贷:存放××银行款项/××企业存款等
2.1.2 结息与还款。
押汇期内,每月末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提利息。
会计分录:
借:进口/买方押汇应计利息
贷:进口/买方押汇利息收入
押汇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补提尚未计提的利息收入,收回本息。
会计分录:
a.补提利息:
借:进口/买方押汇应计利息
贷:进口/买方押汇利息收入
b.结息:
借:进口/买方押汇应收利息
贷:进口/买方押汇应计利息
c.收回本息:
借:××存款等
贷:进口/买方押汇应收利息
2.2、出口/卖方押汇
2.2.1 放款。
发放出口/卖方押汇融资款项时,按照押汇金额确认出口/卖方押汇,若押汇利息在押汇日扣收的,计入“出口/卖方押汇利息调整”科目。
会计分录:
借:出口/卖方押汇
贷:××企业存款/存放××银行款项等
贷:出口/卖方押汇利息调整
2.2.2 结息与还款。
押汇期内,每月末日及押汇到期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对出口/卖方押汇计提利息收入,分别按押汇日是否扣收押汇利息的情况作不同的会计处理。
对押汇利息在押汇日提前扣收的,每月末日、押汇到期日的会计分录:
借:出口/卖方押汇利息调整
贷:出口/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对押汇利息在押汇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收取的,每月末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出口/卖方押汇应计利息
贷:出口/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对押汇利息在押汇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收取的,在押汇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补提利息收入,确认本息的收回。
会计分录:
a.补提利息收入:
借:出口/卖方押汇应计利息
贷:出口/卖方押汇利息收入
b.结息:
借:出口/卖方押汇应收利息
贷:出口/卖方押汇应计利息
借:××企业存款/存放××银行款项等
贷:出口/卖方押汇
贷:出口/卖方押汇应收利息
对押汇利息在押汇日提前扣收的,应在提前还款日按实际押汇期限调整应收企业的押汇利息,实际押汇利息金额少于押汇日提前扣收金额的,按差额借记“出口/卖方押汇利息调整”科目。
会计分录:
借:××企业存款/存放××银行款项等
借:出口/卖方押汇利息调整
贷:出口/卖方押汇
第五章 信用证买断(forfaiting)
1、自营买断业务
1.1 买断票据或应收账款的核算
a.自营买断式直贴。融资交割日,经办行应当按照买入的票据面值(即承兑金额,下同)确认买断式贴现融资,按照扣收的利息确认利息调整,按照实际收取的相关手续费金额按权责发生制计入中间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
借:××买断式贴现
贷:××企业存款
贷:××买断式贴现利息调整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手续费收入
b.买断式转贴现买入。资金交割日经办行应当按照买入票据面值确认买断式贴现融资,按照扣收的利息确认利息调整,按照实际收取的相关手续费金额按权责发生制计入中间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
借:××买断式贴现
贷:存放××银行款项等
贷:××买断式贴现利息调整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手续费收入
2、计息
每月末日,经办行应当确认该期对应的利息收入。
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初始确认时利息调整的金额×该月融资天数/总融资天数。
会计分录:
借:××买断式贴现利息调整
贷:××买断式贴现利息收入
3、卖断业务
经办行如在二级市场卖断,应当终止确认买断式贴现融资,销记相关买断式贴现融资面值和利息调整科目金额,转让所得款项与买断式贴现账面价值(面值减去利息调整的金额)的差额,应当确认贴现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
(一)确认上一计息日至票据卖出日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买断式贴现利息调整
贷:××买断式贴现利息收入
(二)终止确认买断式贴现融资的会计分录:
总行、一级分行:
借:存放境内外同业款项(或存放总行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经办行: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借:××买断式贴现利息调整
贷:××买断式贴现
贷:××买断式贴现贴现资产转让收入 或 买断式贴现贴现资产转让损失(视贴现所得款项和贴现资产账面价值之差而定)
4、到期还款
收回买断融资款之日,经办行应当首先确认尚未确认的利息收入,再终止确认买断式贴现融资。
(一)确认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买断式贴现利息调整
贷:××买断式贴现利息收入
(二)终止确认买断式贴现融资的会计分录:
总行、一级分行:
借:存放境内外同业款项(或存放总行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经办行: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借:××买断式贴现利息调整(如有余额)
贷:××买断式贴现
贷:××买断式贴现利息收入
5、到期未还款
买断式贴现融资款项到期日未按约定收回相关款项的,经办行应当于每月末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罚息及复利。
若我行办理的是信用证项下票据买断业务,则到期后买断行终止确认买断式贴现融资。买断行会计核算参照前款“到期还款”核算。开证行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确认为信用证垫款。如果融资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偿还,应将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6、代理他行买断(不入表)业务的会计核算
总行、一级分行收到代理(不入表)买断式贴现的款项后,应确认相关存款的增加,并将款项下划至经办行。
会计分录:
借:存放境内外同业款项(或存放总行款项)等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经办行收到上级行划转的代理(不入表)买断式贴现相关款项后,应当将我行取得的代理(不入表)费、手续费等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其他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手续费收入
注:以上会计分录不包括所有贸易融资业务(如代付、风参、保理等)所需的会计分录,只是根据以往业务经验做的整理和总结。主要考虑各家新开业务的行上线产品,推广业务所需,对处于业务初期的行已足够使用。材料仅供参考,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自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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