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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强奸、杀害女大学生的杨建春被执行死刑!

作者:内蒙古晨报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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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019年4月30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协助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死刑案件。



2013年,被告人杨建春与被害人苏某通过微信认识,杨建春将户口本交由苏某保管,后因向苏某借款,驾驶证被苏某拿走。2017年1月9日,杨建春得知苏某不在家,为取回户口本、驾驶证,携带了透明胶带,用事先偷拿的钥匙进入苏某家中,见苏某的女儿田某某(被害人)一人在家。杨建春询问其户口本、驾驶证的存放处,田某某称不知道并欲打电话给苏某。为阻止田某某联系苏某,杨建春在苏某家北侧卧室用透明胶带将田某某的嘴封住、手捆住。杨建春在寻找户口本和驾驶证无果后,欲对田某某实施性侵,遭到田某某的反抗,杨建春用手掐扼田某某的颈部致其昏迷,对田某某实施了奸淫。事后,杨建春发现田某某仍有呼吸,担心事情败露,再次用手掐扼田某某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尸体藏匿于北侧卧室床与北墙之间的空隙中。当日,苏某回到家中,杨建春持菜刀威胁苏某,用手掐扼苏某的颈部,阻止苏某到北侧卧室査看,限制苏某的人身自由。次日,苏某趁杨建春不备逃出家中,后报警。


被告人杨建春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为灭口,杨建春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建春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杨建春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严厉打击暴力刑事犯罪,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杨建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杨建春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杨建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4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依法对杨建春执行死刑。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宋彦慧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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