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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下发建立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及2019年度许可证换发通知

作者:传媒圈 来源:传媒圈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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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来源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4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的通知》和《总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两条重要通知。


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的通知》就指导思想、主要任务、专家评选(评选范围、入选方式、推荐名额、专家条件、评选程序)、其他事宜做了详细阐释。要求各地于6月6日前报送。


总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就换证审核条件、换证审核程序、发证说明、换证工作要求做了具体部署。要求,2019年6月15日前报送。


全文如下:



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的通知

 广电办发〔201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和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守正创新,汇聚各方面智慧力量,精心谋划落实举措,助力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总局经研究,决定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的重要论述,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积极适应全媒体时代机遇和挑战,发挥优秀人才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


通过建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凝聚最广泛力量,汇集全行业智慧,贯彻落实好中央“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重大战略部署,为总局推进媒体融合发展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提升总局广播电视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初期,专家库包括“优秀专家学者”和“优秀行业从业人员”两个子库。


三、专家评选


(一)评选范围


“优秀专家学者子库”主要面向全国广电系统、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以及媒体融合发展等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优秀行业从业人员子库”主要面向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从业者,特别是致力于推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融合发展的一线实践者。


(二)入选方式


入库专家采用推荐和邀请两种方式。以各地各部门推荐为主,总局也将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域部分优秀专家进入专家库。


(三)推荐名额


推荐本着“精益求精、宁缺毋滥”原则,各地各单位每个子库推荐专家不超过3名。其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达地区,可视情适当增加推荐名额;如本地区确无相关高水平专家,也可不推荐。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推荐人选不限于本部门本单位,不受推荐名额限制。已入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专家,不受推荐名额限制。


(四)专家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法律法规和实际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优秀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学术研究成果丰富,在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优秀行业从业人员”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勇于探索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4.身体健康,为在职人员,资深专家可为退休人员;


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评选程序


推荐专家须填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专家库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总局官网“公告公示”栏下载),经本通知发放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总局。总局将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收到的候选专家进行评审把关,确定最终入选专家名单并正式公布。


四、其他事宜


(一)总局将优先保障入选专家参与总局组织的业务研讨、课题研究、人才培训、专家咨询、项目评审和案例评选等。


(二)总局对入选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选专家如出现违法违纪和信用声誉等问题,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入选专家资格。


(三)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优中选优,推选出高水平、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并于6月6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推荐表报送总局媒体融合发展司综合业务处。各地各单位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地本部门专家库,共同助力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司综合业务处,100866。

联系人:陈悦铭、万福平

电话:010-86098195、86092506

传真:010-86098703

邮箱:wanfuping@chinasarft.gov.cn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总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广电发〔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制度是广播电视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严格执行播出机构许可证制度,是广播电视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播出机构和频道频率规范设立和运行的重要保障。2016年颁发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现将2019年度换发两证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审核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频道(率),可予换(颁)发许可证:


(一)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各级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和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数字付费频道不参加此次换证工作。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呼号、台标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变更台名、呼号等违规行为。省级及以上播出机构未有擅自变更台标等违规行为。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开办的频道(率)的名称、呼号、节目套数、节目设置范围、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开办频道(率),擅自调整频道(率)名称、定位、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等违规行为。


(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未有出租转让频道(率)和播出时段、引入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境外背景资本投资或合作经营频道(率)等违规行为。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在播出内容、广告播放、安全播出、人员管理、资金保障、设备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相关要求。


二、换证审核程序


(一)各台自查并填报《申请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对照上述审核条件,认真开展台内自查自纠工作,在确保本台各项工作均符合上述换证条件后,填写本台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申请表》(附表1),并经本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兵团播出机构填写本台的《兵团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申请表》(附表2),并经本级兵团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教育电视台填写本台的《教育电视台和频道换证申请表》(附表3),并报本级广电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二)行政部门逐级审核


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对照上述审核条件,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含教育电视台)开展深入全面的监听监看和检查督导工作。要以换证检查工作为抓手,及时发现播出机构违规违纪行为并督促按期整改到位。通过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换证工作要求,淘汰一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播出机构或频道(率),进一步强化播出机构的规范管理。


1.广电行政部门检查合格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在其《申请表》上给出“合格”的审核意见;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须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难以整改到位的,则在其《申请表》上给出“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并注明情况。各台《申请表》经逐级审核后报至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兵团各台《申请表》经逐级审核报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


2.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辖区内各级播出机构的《申请表》并汇总填报本辖区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审核表》(附表4)报国家广电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汇总填报兵团《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审核表》报国家广电总局。对审核合格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审核表》中给出“合格”的换证审核意见;对存在违规行为尚未整改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审核表》中给予“不合格”的换证审核意见并注明情况。


3.教育部审核各级教育电视台的《申请表》,汇总填报全国教育电视台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审核表》,对各教育电视台及其所办频道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换证审核意见并送国家广电总局。


4.国家广电总局将结合对全国播出机构的监听监看情况,审核上述部门报送的《审核表》。对合格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将准予换证;对不合格的播出机构或频道(率)将暂缓换证,待其整改到位后方可换证;对违规情节严重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予以撤销。


(三)材料报送时间


1.2019年6月15日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播出机构和频道换证申请表》(附表1)直接送国家广电总局。


2.2019年6月15日前,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教育部将换证审核材料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国家广电总局,所需材料为:


(1)《播出机构和频道(率)换证审核表》(附表4)。


(2)对所辖播出机构换证审核整体工作的情况说明。


三、发证说明


1.对经审核符合换(颁)发许可证要求的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新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并通过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下发。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此有效期内,如许可证载明项目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有所变更,则以总局批复件为准。


四、换证工作要求


认真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制度,对加强播出机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播出秩序、保障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此次播出机构换证审核工作,确保及时传达、周密部署,推进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强化自律,认真对照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此次换证审核条件,严格落实自查自纠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到位的,将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搞“灯下黑”、不当“二传手”,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播出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换证中审核把关和督办整改工作不力的广电行政部门,总局将视情况对其开展诫勉谈话直至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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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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