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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最高判无期!全省严厉打击社保欺诈骗保!举报电话公布

作者:张家口日报 来源:张家口日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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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在你身边

有没有发生过这些事儿?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

又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这些行为可都是犯法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按照我省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专项行动安排,4月30日上午,河北省人社厅、石家庄市人社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社局在石家庄华夏家园联合开展了河北省人社系统“严厉打击社保领域欺诈骗保,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省社保局局长李青海现场为群众解答社会保险政策、发放宣传资料。

本次活动通过现场发放宣传物品、解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打击欺诈骗保政策、曝光部分欺诈骗保典型案件等方式,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危害性的认知,营造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浓厚氛围。同时公布了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近年来,我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通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年活动、专项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大数据比对等有效措施,查处了一批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高压,长震慑,依法依规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切实维护了社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近年来,我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通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年活动、专项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大数据比对等有效措施,查处了一批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依法依规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切实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对“社保欺诈”零容忍的浓厚氛围,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现曝光部分欺诈骗保典型案件。

警示案例

杨某伪造证明材料诈骗养老金案件


杨某,2006年12月利用虚假职工档案参保,并伪造证明材料接续工龄,办理退休手续,共计骗取养老金24.12万元。2018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已全部退还。

李某虚构伪造证明材料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金案件


李某,2012年通过虚构伪造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资料,为其从未上过班的妻子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共计骗取养老金13.83万元。2018年5月,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违法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已全部追回。

伪造证明材料,公媳联手欺诈骗取养老金案件 


李某,原系农业户籍人员。郝某,是李某的儿媳妇。李某通过关系套用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同时李某让他的儿媳妇郝某帮助办理了被套用人员名字的虚假户口簿,后李某持套用的档案材料和所办的虚假户口簿,以套用人员的名义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李某共涉嫌骗取养老金共计骗取养老金9.36万元。 2014年10月31日,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郝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人民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明确: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石家庄市  0311—86688722     
承德市    0314—2026191     
张家口市  0313—8030238     
秦皇岛市  0335—3262706     
唐山市   0315—2803041     
廊坊市   0316—2227791     
保定市   0312—5036056     
沧州市   0317—3206535     
衡水市   0318—961890     
邢台市   0319—3690225     
邯郸市   0310—3111526     
定州市   0312—2589826     
辛集市   0311-83283226  
省本级   0311—66908940    


来源:河北人社
编辑:张小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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