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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结婚,妹妹看到结婚证后惊了

作者: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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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自己的双胞胎姐姐私自拿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居然还成功了!得知这一事情,妹妹找到婚姻登记处协商处理无果后,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


近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妹妹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表示,上述程序瑕疵无法得到治愈,予以撤销该结婚登记。


案情:

妹妹不知情,双胞胎姐姐拿妹妹身份证登记结婚


小莹(化名)小雪(化名)是一对双胞胎姐妹,广东佛山人。


去年8月,姐姐小莹以帮忙办理社保登记为由,取走妹妹小雪的身份证,并在妹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妹妹的身份证与自己的男友欧阳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由于两姐妹长相相似,居然真的登记成功了。


小雪说,在过了几天后她姐姐才把这事情告诉了她。


而得知这一事情后,小雪找到婚姻登记处,告知实情,希望婚姻登记处能帮助处理。随后在协商无果后,小雪将婚姻登记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


辩解:

已尽法定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针对指控,婚姻登记处辩称,案涉婚姻登记申请人欧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某镇,被告作为属地镇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被诉结婚登记。


该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8月17日下午,案涉婚姻登记申请人欧阳和小雪(小雪称实为其姐姐小莹)向其所设立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双方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主页、身份证(原件现场核对,收取复印件)和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3张等相关资料,登记员经核查,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和提供的身份证所示相片相似度高,身份证信息和户口簿信息也是一致的,登记员就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后申请人在登记员(监誓人)面前完成《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告知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及按指纹,确认自愿结为夫妻。登记员遂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结婚证。以上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法有效。


该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相关文件,当事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不负有真实性审核的能力和义务,故其所在的婚姻登记处对案涉婚姻登记已尽法定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案涉婚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

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予撤销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婚姻登记处作为第三人户籍所在的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辖区内的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小雪提供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以证实其是小雪本人,而且小雪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小雪容貌高度一致。同时,从小雪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反映,2018年9月4日出生的新生儿的母亲为小雪,该小雪的身份信息与本案婚姻登记小雪的身份信息一致,从而可以反映涉案结婚登记资料中的小雪在2018年8月17日婚姻登记时已怀孕且是临产状态。


但是从被告婚姻登记处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与第三人欧阳到被告处进行涉案婚姻登记的女士并未有明显的怀孕迹象,这与小雪当时的状态有着明显的区别。再者第三人欧阳在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并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说明情况。


所以,顺德法院认为,去年8月17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婚姻登记的女士并非本案原告小雪。婚姻登记处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被告未能审查发现2018年8月17日与第三人欧某阳进行结婚登记的另一方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上述程序瑕疵无法得到治愈,故被诉的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顺德法院还表示,虽然被告的审查程序存在瑕疵,但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对于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被告仅能做到谨慎审查,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陈飞龙 通讯员 卢洁瑶


(题图为资料配图,来源于新华社,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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