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在线
5月15日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
智勇
做客《行风在线》
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
对非专业人士来说
保险合同?
那就是天书!
只能用三个字来形容
“看不懂”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
智勇
针对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平安人寿目前正在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但是保险合同作为一项法律文书,其中部分表述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完全可以要求业务员提供足够的解释说明服务。
无论在保险条款设定还是条款规则理解方面,大多数投保人都处于弱势地位。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大段冗长且较为晦涩的条款内容都显得不那么“友好”。
在一些涉及责任免除的和合同条款上,保险人有着必要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对此,我国《合同法》、《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等法律条款分别对其作出相关规定,保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知情与公平权利。
1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括免责性质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市民
卖保险业务员介绍保险时,经常夸大收益保障等,如果出现类似问题,消费者怎么保障自己权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
智勇
针对销售误导问题,中国保监会在2017年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对60岁以上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必须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这项程序通常称为“双录”。
平安人寿一直以来严格执行“双录”规定,并对所有投保人进行无差别的电话回访,向用户核实保险业务中的关键条款和约定,坚决杜绝夸大宣传。
下期《行风在线》预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
侯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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