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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危旧房改造最新消息!符合改造的条件、面积、价格都说清楚了

作者:广西日报 来源:广西日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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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广西出台危旧房改造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称《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


什么样的危旧房可以改造?

是不是所有外表看起来陈旧的房子

都可以改住房呢?

跟着日报哥一起来看看

根据《补充规定》,危旧房改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可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批准改造:


1.大板结构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2.经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危旧房改住房有95%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如有个别住房产权人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可采取先易后难,分期或分片实施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对个别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拒不搬迁,侵害绝大多数住户居住安全权益,影响项目改造的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可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补充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的支持政策

加强非还建住房供应监管

做好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审核

规范还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

......


明确相关支持政策

网络图片)

(一)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改造危旧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在实施危旧房屋拆除前7日内,按照评估值将资金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方监管资金。第三方监管资金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项目主体封顶前,按进度全部回拨用于项目建设。


经全体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免缴第三方监管资金;如需缴存第三方监管资金的,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代替。涉及改造的危旧公有房屋,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以免除缴存第三方监管资金。


(二)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申请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三)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建设单位可将配建的商业设施向个人或单位公开出售,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可优先向代建单位出售,凭供应合同(协议)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商业设施供应名单确认函等材料,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参照非还建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配建商业设施处置所得的收益用于冲减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


(四)对拆除的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实行产权置换的,所置换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