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
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从汾阳市交警大队了解到,
近期该大队处理了
多名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机。
案例一:5月6日23时许,胡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西河路时,被汾阳市交警大队市区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调查核实,胡某曾于2016年2月20日16时许在闫交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
案例二:4月26日14时许,任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韩石线15KM处时,被汾阳市交警大队三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调查核实,任某曾于2012年3月8日16时许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汾阳市交警大队查处。
案例三:4月30日22时许,崔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二环路段时,被汾阳市交警大队市区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调查核实,崔某曾于2017年4月20日16时许在省道340线(汾柳线)18公里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孝义市交警大队查处。
胡某、任某、崔某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酒驾”面临的处罚要比第一次酒驾处罚更严重。有一次酒驾,就会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管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不分何时何地,即使间隔1年、2年,或更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吊销驾驶证后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前的酒驾违法信息也不会消除。“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为了他人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酒驾,切莫以身试法而追悔莫及。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晋磊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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