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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闯灯被撞身亡,判汽车无责!交警:依法定责,不和稀泥!

作者:微信路况 来源:微信路况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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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不知道大家对“弱势群体”这个词如何看待?之前小编写过很多关于电瓶车与轿车发生的事故分析,判罚都是会引起大家争议的。

留言中经常会出现“和稀泥”“盲目执法”等词汇。还有更多的是大家都在吐槽交通参与者中为什么会有“弱势群体”这个词。


那今儿为什么会聊这些?咱看看这条视频就都明白了。


点击播放


事故发生后

浙江交警官方微博也发出了声明



对于这样的判罚

网友们的评论呈一边倒的态度

大家都觉得这才是真正的依法判罚


(以上为网友评论截图)

类似事故中

不止这一次判定汽车无责

案例1:


2017年,浙江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老人骑电动车闯红灯,被一辆奔驰撞倒,造成了手臂骨折。

 


这起事故经过警方的判定:由于电动车驾驶员未遵守信号灯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老人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轿车修理费负责

 

最后老人与奔驰司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老人赔奔驰司机2500元

 

这件事在曝光后也同样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网友们纷纷拍手称赞,表示支持交警的判罚。

 


案例2:


2018年11月1号早上8点50分左右,衡阳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事发时,彭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在船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大桥桥面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追尾了同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事故造成电动车司机彭某受伤、两车受损。


随后,石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后认定:电瓶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并且对小车修理费负责,这也是衡阳首例电动车与小客车相撞被判全责的事故。


石鼓交警大队民警陈建铁是这样说的:


以前执法者往往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认定为道路上的弱势一方,所以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机动车驾驶员有无责任,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方面都会“照顾”弱势一方。


由于长期以来这种“照顾弱势方”的执法思维,造成了当下部分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在道路交通中有恃无恐、任意胡来的现状。

为何电瓶车与轿车发生事故

总是饱受争议?

① 电动车虽然跟摩托车类似,但是没有发动机轰鸣的声音,非常安静,从身边过根本不知道。


 电动车属于助力车,法律对于助力车的上路要求没有很明确的法规,没有严格的驾驶资格审核,甚至所谓的一些电动助力车要比燃油摩托车更快



③ 同时很多驾驶员不佩带安全头盔,没有牌照就上路,不担心被电子眼拍摄,如果发生事故逃逸也很难寻找。


 在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即使电瓶车违法,但大多数汽车都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才导致了电动车横穿马路,毫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现象频发。


小编的看法

这种事故大家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不管怎么样,那都是一条活生生的命啊,唉,愿逝者安息......


望这次判罚的曝光可以警示所有人,不管您是汽车还是两轮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包括行人。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在交通参与方面,没有弱者。我们出行在外,都需要对自己、对别人负责。


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对电瓶车违法的处罚力度,加强管理电瓶车上路资格、驾驶员资质的审核要求。


得嘞,那今儿咱就说到这儿了,您有什么看法?咱留言区见!

部分图文资料来源于媒体及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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