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案发生在除夕当天。
2月15日,张扣扣在陕西南郑县公然持刀杀害王氏父子三人,其中还包括一名71岁的老人。据媒体报道,案发时他戴着一顶鸭舌帽和一副口罩,打扮得“像村里时尚的年轻人”。起初没有人在意他。但当王家第三子王正军经过村里商店的对门时,张扣扣从隐蔽处突然窜出来,“从背后给老三抹了脖子”。王正军当场倒在了公路旁。老大王校军闻声赶过来时,被张扣扣迎面一刀刺进肚子里,一脚蹬到了路旁的水沟里。71岁的王自新也挨了张扣扣的刀,倒在了自家的院子里。
案发现场图。(网络图)
张扣扣随后在警方的搜捕压力下自首。
就在案发后不久,一些网络自媒体就把这则案件说成了“孝子报仇”的故事:孝子在隐忍22年后,决定大年三十为母杀凶报仇。当年的判决书很快也流传到了网络。更有一些好事之徒,将案件脑补成了一个“村霸欺凌良民”的故事。
但我们仍需要从情绪回归到事实上来。身背三条人命、“为母复仇”的张扣扣能逃脱死刑吗?
一张判决引发的争端
在网络上,有一些人“带节奏”地表示,22年前的判决其实是一个大冤案:一条人命,才判7年,而且只赔了9639.3元,扣除王家为张扣扣母亲办丧事的钱,张家到手只有1000多元。一个字:冤!
但我们现在再看这份判决书时,不仅要考虑到张家家属的陈述以及村民描述案发事实,更要回归到当年的司法政策当中去。
所谓“村霸欺负民女”的故事套路已经被证伪。相反,据界面等媒体报道,被害者汪秀萍本身脾气并不好,当时是汪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进而引发争吵厮打。
案发后,张扣扣家门前拉起了警戒线。(网络图)
当时王家三兄弟,汪秀萍夫妻,以及年仅13岁的张扣扣及姐姐,都在厮打现场。汪秀萍拿一节扁铁打了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一下(有村民称扁铁是张扣扣姐姐递的),王正军则捡起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其死亡。
注意,是猛击一下!不是连续击打。这个细节让法院推定王正军并没有主观杀人的意愿,只是在被打后恼羞成怒,出手过重造成的凶案。所以此案的定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比故意杀人罪轻很多。
而凶案发生时间是在1996年,现行的《刑法》是在1997年颁布的。所以,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老版《刑法》。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刑只有无期徒刑,没有死刑。所以也不存在一些网友和媒体口中的“未成年人的弟弟顶包,可免死刑”一说。
老版《刑法》第1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判决看,被害人有过错在先, 王正军则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主观恶性小,且未满18岁,案发后也做了赔偿、悔罪,因此判了最轻的法定刑7年。从现有信息来看,应该说判决没有“硬伤”。
也有人对于死刑附带民事判决只有9639.3元感觉不可思议。他们认为,即使在1996年一条人命也不该值这点钱。的确,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赔偿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被法学家骂了30年了,仍然一点没有进步,近年来甚至还有倒退之势。
附带民事诉讼的最大问题就是……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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