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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王某以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名义招生,承诺每名学员练车、吃住、交通、考试等费用全包8500元,50天以内拿到驾驶证。贾某等9人向王某交纳了费用,王某给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发放了学习资料,安排在某驾校练车,但未履行其他承诺。贾某等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在2016年1月底取得驾照。2016年2月4日,贾某等9人与王某协商退款,王某分别向该9人出具了欠条,承诺2016年3月1日前退款,逾期王某未退款。2016年3月21日,王某又书面承诺4月15日前退款,否则每天承担9人9000元违约金,逾期王某仍未退款。贾某等人到王某单位、纪委上访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之后贾某等放弃违约金)。
(网络配图)
合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贾某等收取考取驾照的费用,但未全部履行承诺,贾某等自行承担了部分费用考取驾照,王某在与贾某等结算后出具了欠条,应按照欠条记载的数额向贾某退还欠款,贾某请求王某退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王某向贾某等人按欠条记载的数额退款。
【法官提醒】:本案中焦点问题是王某以某驾校的名义招生,并收取贾某等的费用,却未履行全部承诺义务。纠纷发生后,因贾某等没有驾校出具的收款收据,不能向驾校维权,只好向收取费用的王某主张权利。本案告诉我们考取驾照应联系正规的驾校,切勿亲信他人假借驾校名义招生信息,否则,自己权益将受到损失或得不到保障(消息来源:合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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