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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报告:民企职务侵占罪比重大,国企受贿罪风险高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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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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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尽管2014-2017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总人数在增长,但对腐败犯罪企业家的刑罚适用的严厉程度却在逐年下降。这表明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加大,主要体现在查处发现的力度加大而非判刑力度的加大上。


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记者丨王峰


腐败犯罪已成企业家重要风险,企业家容易触犯哪些腐败罪名?国企、民企企业家各有哪些犯罪特点?4月21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了《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下称《报告》),这是国内首份有关企业家腐败犯罪的专门分析报告。


《报告》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至2017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检索,统计发现涉罪企业家总人数为233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69人、国有企业家768人。


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17个罪名,包括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四年间,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总次数逐年攀升,2014—2017年递增215%。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分别为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的第一大腐败犯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介绍。

 

(2014-2017年企业家腐败犯罪总次数和总人数 数据来源:《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下同)


《报告》指出,腐败犯罪是国有企业家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四年间,国有企业家的腐败罪名占其触犯的罪名总数的81.3%,其中又以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比重最大,同时私分国有资产罪明显上升。


而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四年间,腐败罪名占其触犯的罪名总数的比例为30.7%。


在具体罪名方面,2014-2017年,16个腐败罪名中触犯次数超过100次的高频罪名有8个,分别为职务侵占罪(共589次)、受贿罪(共429次)、单位行贿罪(共349次)、挪用资金罪(共276次)、贪污罪(共273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209次)、行贿罪(共203次)、挪用公款罪(共137次)。


其中,国有企业家的高频罪名为受贿罪(共386次)、贪污罪(共237次)、挪用公款罪(共107次)、私分国有资产罪(共44次)、职务侵占罪(共38次)。



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共551次)、单位行贿罪(共331次)、挪用资金罪(共255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195次)、行贿罪(共179次)。



《报告》统计,2337名腐败犯罪企业家中,208人被免于刑事处罚、87人被判处拘役、20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死缓。没有企业家被判处管制,也没有企业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2024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企业家中,1448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58人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84人被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28人被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20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告》发现,尽管2014-2017年,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总人数在增长,但对腐败犯罪企业家的刑罚适用的严厉程度却在逐年下降。这表明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加大,主要体现在查处发现的力度加大而非判刑力度的加大上。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附加刑适用中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比重都小于国有企业家。这一方面跟罪名本身的法定刑设置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应当与中央出台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引起司法实践积极回应有关。


“近年来,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腐败窝案被挖出,在一批政府官员落马的同时,也带出许多深陷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一批企业家,畸形的政商关系衍生出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利益同盟不断被查处曝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说。


彭新林认为,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要着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健全法律法规制度,通过法律制度来政府权力边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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