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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君:一提到保险,大多数人都有抵触心理;一提到法律,大部分普通老百姓就觉得“我清清白白,法律与我无关”,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事实上,保险确实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很多实际问题;同时,懂法律,普通老百姓可以防止被忽悠。比如,如何在购买保险时保证保单不被分,实现真正的安全性保障?……
本文内容综合整理选自《懂法律,成交更简单》
摘编丨孙熙霁
编辑丨陈思;实习生 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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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一提到保险,大多数人都有抵触心理,然而,保险确实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婚姻中,感情是要有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出现了很多由于后期的感情不合,因为财产的分割而起的纠纷和不愉快。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理性地看待一下。我们先剔除婚姻感情因素,理性地分析某些情况。
设想一下,假如你是一位企业家,你的女儿现在已经进入适婚年龄,你该如何为她准备嫁妆?你是否会担心女儿的婚姻问题?你是否会担心离婚后,对家庭资产的削减?
图片来源 / 图虫
这不是故意吓唬你,这是大多数家庭会实际面临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则案例,以及面对这类问题的思考角度和解决办法。
张女士是一名企业家,她的女儿刘小姐已经进入适婚年龄,张女士打算提前给她准备嫁妆,但是她又担心女儿的婚姻问题。
如果你是张女士,你担心和害怕的是什么?女儿如果离婚,对家庭的资产就会有削减。这个时候张女士应该怎么办?
你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张女士提前将股权和铺面给了刘小姐,在婚前只写女儿的名字,在结婚以后刘小姐不加配偶的名字,那么这个股权和铺面的所有权归谁呢?当然归刘小姐所有,这没有问题。
那么股权产生的分红以及铺面产生的租金又应该归谁?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这属于经营性收益,而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条,无论张女士如何辛苦工作,其实都在变相地为她的女婿打工。如果女婿人好,受点苦也无所谓,但是刘小姐如果遇人不淑,那么很可能会发生下面的情况。
如果刘小姐的丈夫人品差,那么他会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做不利于刘小姐的事情。
比如,他和他人合伙经营后“不幸”负债,这时,刘小姐作为妻子就应当偿还共同债务。具体做法是:他先与自己的朋友一起开一家普通合伙公司,因为普通合伙公司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在运营的过程中发生亏损,债权人就会将刘小姐及她丈夫共同告上法庭。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如果归家庭享有,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该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这样就会导致刘小姐婚姻不幸,而且使张女士辛辛苦苦大半辈子所积累的资产付诸东流。
这里我需要和大家说明一个问题,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但是,这不意味着它能对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父母给子女钱,应该根据子女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分阶段给到子女。我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子女刚结婚到孩子出生,父母把钱给子女,但钱的掌控权在父母的手里。
第二阶段,
从子女的孩子出生到子女感情完全稳定(以父母的经验判断),父母把钱的掌控权给子女,但决定权在父母手里,比如股权,父母要保留一票否决权。
第三阶段,
从子女感情稳定到子女的财商足以驾驭家族财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父母把财产赠送给夫妻其中的一方(自己的子女)。
这三个阶段保险需求的挖掘:
第一阶段,
可以购买普通年金型保险,注意投保人一定要是张女士,不能让孩子自己当投保人。
第二阶段,
感情稳定形成期,这个时候注意不要让儿女随意领取保单的大额生存金,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现金类资产极易混同,这样就无法做到规避离婚的财产分割风险。
第三阶段,
等感情稳定以后,用股权设计、遗嘱、信托等组合方式,把资产给到自己的孩子。
很多客户都有一个误区:孩子结婚以后给到孩子的资产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不然,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归孩子个人所有。
普通年金型保险的保单的生存金和分红金均归被保险人所有,资产不会被混同。由于张女士作为投保人,所以子女离婚财产不会被分割。资产控制权在张女士手里(见图4 –2)。
这个保险计划分为两个阶段,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张女士,被保险人是女儿刘小姐,至于张女士的女儿未来的伴侣是谁,根本不重要,也不是我们需要关心的内容,我们关心的是孩子出生以后,身故受益人需要变成这个孩子。为什么?因为根据自然规律,一般情况下,张女士会先于受益人去世。
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分红、铺面在婚后产生的租金以及保险在婚后产生的分红金和生存金,这几笔收益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不同的。
假设张三在结婚的前一天用自己的婚前财产500万元投资了一家PE私募股权,投资完以后他结婚了,婚姻持续了10年后他离婚了。
在离婚的前一天,当年500万元的PE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已经上市,价值10亿元。
问题来了,多出的995,000,000归谁?
上面的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投资人只负责投资,不参与经营,这种情况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投资人除了投资,还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这属于经营性收益。
重新回到刚才的话题,股权产生的分红、房子产生的租金、保险产生的生存金分别归谁所有呢?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离婚中不做分割。
若参与经营,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在婚后出租(经营行为)产生的租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保险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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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为刘小姐购买的这份保单,在刘小姐离婚以后是不会被分割的(因为张女士和刘小姐都没有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讲,最好不要把钱从保单中取出来,因为钱从保单中取出来再经过流转,其性质就很难界定了。前面所说的归纳成话术就是:
父母为子女无论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保险,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在子女婚后,保险产生的利益均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这里需特别注意,保险费是由张女士的母亲交的,如果张女士在婚内自己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那么生存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但是子女自己给自己投保,那就要分情况看待了。
在面临债务的时候,保险财产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
因为欠款,夫妻被共同告上法庭的,这个保单是不会被执行的。注意区别,不是保险不被执行,保险没有这么大的威力。为什么张女士这份保单在刘小姐被告上法庭时不会被执行?
在此之前,先来了解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只有投保人的储蓄卡可以刷保费。
根据投保规则和相关规定,商业人寿保险谁是投保人,就要从谁的储蓄卡里刷保费。很多人都认为所有的银行卡都可以用来刷保费,甚至之前有一些知名公司开通了信用卡刷保费的业务,但这个业务已经在2016 年被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停止了。如今,商业人寿保险只有投保人的储蓄卡可以刷保费,信用卡是不可以的。国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因为刷投保人的储蓄卡,意味着每一笔钱都是投保人的钱(投保人也因此享有退保权和现金价值贷款请求权)。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这笔钱是张女士的,子女在离婚时,这笔钱当然就不会被分割。既然不是刘小姐的钱,所以这笔钱当然可以不用还债,除非张女士是这笔借款的担保人。
懂法律,普通老百姓可以防忽悠。如何在购买保险时保证保单不被分,实现真正的安全性保障?很多与法律相关的保险问题,最好提前自己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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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成交更简单》作者游森然,西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保险法方向),金融理财规划师、税务筹划师、演讲家。他能从法律、行政法规、产品、司法判决、保险公司两核管理综合考虑,给客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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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森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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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君
小伙伴们,你们觉得作者所提供的思路和方法对你有用吗?对于保险,你们又是怎么考虑的呢?和我们谈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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