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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7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宣判!33人被判刑!

作者:张家口日报 来源:张家口日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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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宣化区、万全区、涿鹿县、怀来县、沽源县和阳原县等地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7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共判处3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4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4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1

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人刘某
泽等盗窃、故意伤害、职务侵占、非法侵占农用地案


被告人刘某泽、侯北、陈明、国军、陈、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供电部门审批,私自接电,造成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电费损失135313.6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泽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被告人刘泽、侯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金300000元用于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泽、罗福、国军、王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修建村级公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性质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以被告人刘泽为首的,国军、侯北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刘泽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和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侯北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国军犯盗窃罪、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罗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

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人张
某等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张、刘东、张宁、任娇等人,自2017年以来在宣化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先后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刘东犯寻衅滋事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零十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零十日;被告人张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任娇犯寻衅滋事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3

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人任某等
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任、张(小)和张(大)等三人,采用暴力手段欺压他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先后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在一定的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任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其2007年犯敲诈勒索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

涿鹿县被告人王某瑞等
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王瑞、王乐、李伟、王、苑兵等人,自2017年9月以来,多次纠集在一起,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在涿鹿县境内进行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涿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苑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5

怀来县被告人杨某等
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杨某(1)、姬龙、杨枢、杨某(2)等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他人轻伤,其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怀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姬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杨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6

沽源县被告人孙某
宙等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孙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被告人孙宙纠集常、孙、程龙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并任意损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7元,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系恶势力犯罪。沽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宙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程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

阳原县被告人王某海
、李某等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王海与被告人李、张龙、季、米博双方持械聚众斗殴,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米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来源:张家口法院

编辑:张小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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