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重磅!《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作者:佛山日报 来源:佛山日报 公众号
分享到:

04-04

随着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

因养宠物,尤其是宠物狗

而引发的矛盾近年渐受关注


今日下午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正式出炉!

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到,严管区内将按照一户一犬管理,并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养犬人要交纳每年500元管理费,而超养、未免疫、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将面临罚款……


(点击图片查看条例全文)


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4月19日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案审科(邮政编码:528000);

2.传真:0757-83822991;

3.电子邮箱:fscgzfjfg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这份新鲜出炉的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都有什么要点?

佛日君带你看看

↓↓↓


焦点

1

  如何管?


城管系养犬主管部门,犬只需强制免疫和登记。


目前,佛山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意见稿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处理好“立权与立责”的关系。
 

其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犬只登记、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处置流浪犬、指导建立养犬公约、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等活动。同时,公安机关、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如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对区域内违法养犬的要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

佛山市内行政街辖区将作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而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接下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


焦点

2

  如何养?


严管区一户一犬,交纳养犬管理费。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联合起草小组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佛山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根据相关单位的数据显示,至2018年6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29.6万只,而佛山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加上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养犬行为急需规范。

根据意见稿,市民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狗要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而且,由于养狗不可避免占用所在社区的生活环境容量,因此意见稿中提出严格管理区内个人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而且一般情况下禁止饲养烈性犬。

个人申请养犬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主要包括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有固定且独立的住所,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此外,养犬人在严格管理区内还要交纳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只犬每年五百元。管理费包含电子识别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

接下来,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建立严格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除了养犬人和犬只信息外,还会记载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犬只伤人情况、犬只被投诉、举报记录等信息。

市民日常遛狗,也将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根据此次意见稿,养犬人严格管理区内遛狗要牵绳或装入笼内,犬只要佩戴嘴套和犬牌,还要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遛狗的场所也有规定,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场所。


养狗后,市民不得遗弃犬只。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骚扰、虐待、无故伤害犬只。

经营管理方面,针对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行为,意见稿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值得关注的是,犬只救助社会团体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焦点

3

  如何落实?


不文明养犬被罚被纳入信用管理。


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刚刚发布的条例意见稿设置了多种具体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了规范养犬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思路。


根据意见稿,在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申请补办的将没收犬只。如果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且拒不改正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能会面临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养犬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犬只。


针对超养、未续期的养犬行为,意见稿则提出,在严格管理区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且逾期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遗弃犬只的行为也将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责令养犬人领回犬只,拒不领回的将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对养犬人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为了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意见稿还提出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因违反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处罚受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记录为不良信用行为,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佛山新城绿道旁的草坪上,两只拴了犬绳的狗狗正在玩闹。佛山日报记者王澍摄



新闻多看点:

狗叫扰民闹上法庭,顺德一狗主被判赔5000元!


案情回顾

来自顺德大良的张某和李某均为某小区的业主,二人住在该小区同一栋楼不同楼层。自2013年起,李某在自己家中饲养了一条狗。住在李某楼上的张某认为,狗吠叫的声音从楼下阳台传来,且声音太大,严重影响了他的休息,导致他经常失眠影响工作,因此他曾多次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投诉。


▲网络配图


物业公司收到投诉后,多次到李某家中进行协商处理,并联系了居委会等协助处理。但张某认为,投诉后,狗只吠叫的噪声影响仍一直存在,没有得到任何改善,李某的养狗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造成他的精神损害,而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物业服务和管理职责。


投诉无果后,张某一怒之下把李某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余元及医药费、误工费、打印费等费用1万余元,并要求李某立刻搬走涉案狗只。


天天半夜被狗叫吵醒

这谁顶得住呀?!



物业公司辩称

  物业公司表示自己十分无辜,其辩称,他们无权搬走涉案狗只,且他们已就张某投诉的问题上门沟通协调,并将问题汇报到居委会和行政执法部门,居委会和行政执法部门也已上门处理。同时他们一直在小区宣传提倡文明养狗,已履行合理的物业服务、管理职能。



狗主人李某辩称

  李某辩称,自己不清楚张某发生的损害及原因,张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她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她养的狗品种是拉布拉多犬,百度百科显示该犬种性情温和,没有人身攻击性。虽然她之前确实在入户花园用狗圈圈养,但经过有关部门说教后已移到他处喂养,消除了阳台噪音的影响。


▲网络配图


事情该怎么解决呢?

昨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

公布了该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狗主人

需向邻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张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接到张某的投诉后,物业公司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已尽到合理的物业服务、管理职责。张某的损失是由于噪声引起,行为人并不是物业公司,因此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从张某多次向物业公司投诉及居委会等部门上门处理的情况来看,狗吠的噪音确实影响到张某。至于张某的损失,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因狗叫的噪音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一审法院对上述费用均不予支持。但是李某的狗只长达5年产生噪音,影响张某生活,张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理,法院判定酌情支持5000元。


其次,李某称已将涉案狗只搬走,张某也在庭审中确认近十天以来已听不到狗吠的噪音,既然涉案狗只已搬走,张某关于搬走涉案狗只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顺德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驳回张某其他诉求。随后,李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了上诉。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狗主有养狗的权利

但是不能干扰别人的生活!

你怎么看?


今日精选


① 

 

③ 



来源 | 佛山日报、佛山市人民政府网、顺德区人民法院

记者 | 岑雪莹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别忘了点点我


阅读39131
佛山市 
举报0
关注佛山日报微信号:gh_cf1fc2bf30d9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声明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佛山日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佛山日报公众号所有。

评论
更多

文章来自于公众号:

邮箱qunxueyuan#163.com(将#换成@)
微信编辑器
免责声明
www.weixinyidu.com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本站收录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文章内容全部来自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一切商业用途。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头条易读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站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