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邳州一教育机构使用非法“外教”!

作者:邳州论坛 来源:邳州论坛 公众号
分享到:

04-05

在一些家长眼里,

教育机构里只要有外国人来教学,

就会觉得高大上

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 情 直 击

3月27日,邳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联合运河派出所、土山派出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运河镇某英语教育机构有一名喀麦隆男子涉嫌非法就业、非法居留。


经调查,该外籍男子在未取得相关工作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1月在该教育机构从事教学至今,涉嫌非法就业。同时其签证于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期满后并未办理签证延期,涉嫌非法居留88天。

目前,邳州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待行政拘留期满后,限期出境。

阅读延伸


非法居留指哪些行为?

非法居留是指外国人未持合法有效的签证、停居留证件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应该办理居留证件但未依法办理;

2、所持居留证件已过期失效;

3、临时来华外国人的停留时间超过了签证上注明的准予停留期限;




法 律 链 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警察蜀黍提醒

现在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咱们家长给孩子选择培训机构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认识“非法外教”的危害性。他们没有英语外教资格证、《外国人就业证》,也没有身体健康证明,是否有前科也不清楚。因此“非法外教”不仅不能保证学习质量,还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外语学习以及带来其他不确定的隐患,如果家长朋友发现有“非法外教”,请立即向警方举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本公众号转载此文仅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有侵权或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刻予以删除。来源:

阅读39026
邳州 机构 
举报0
关注邳州论坛微信号:pzzc0516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声明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邳州论坛”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邳州论坛公众号所有。

评论
更多

文章来自于公众号:

邳州论坛

微信号:pzzc0516

邮箱qunxueyuan#163.com(将#换成@)
微信编辑器
免责声明
www.weixinyidu.com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本站收录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文章内容全部来自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一切商业用途。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头条易读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站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