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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消息!全国第二期 “能源管理师” 培训即将开始!

作者:化工707 来源:化工707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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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能源是经济发展的源动力,是决定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话题。


在国家节能政策指导方针下,中国节能协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文件精神,确保国家节能相关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统一规范能源管理师培训市场,针对我国目前缺少节能专业技术人才的现状,也为快速推进作为“十三五”新兴战略规划扶持的节能行业的产业化、集团化的趋势。中国节能协会将于2019年4月24日-26日举办第二期能源管理师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节能协会

关于举办“能源管理师”培训


   时间:2019年4月24日-26日

   地点:陕西-西安

   主办单位:中国节能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企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注:报名截止时间4月24日,具体培训地点于开班前一周另行通知。




培训相关信息



 附:官方文件 

往期会议回顾



3月26日-27日,中国节能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19年首期“能源管理师培训班”,中国节能协会秘书长宋忠奎出席并致辞,本次培训邀请了来自节能领域资深专家为学员授课。



在开班仪式上,宋忠奎秘书长为学员们阐述了国内外能源形势,回顾了国家节能减排大事记,指出节能减排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依托、企业为主体、全民来参与。他表示本次培训班是为了提高我国节能队伍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满足广大能源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的需求,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是让企业主管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更好的实施精益管理、提高操作技能、拓展工作思路。


 

关于能源管理岗位的法律要求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

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万家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地区企业的能源管理负责人须具有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能源管理师资格。(三)万家企业要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


▶ 报名咨询微信 ◀



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子梦

邮箱:291574600@qq.com

手机:1850036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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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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