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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这26人被列入上海药品安全“黑名单”!

作者:上海发布 来源:上海发布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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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市药监局今天公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范后荣、张波、朱媛媛、王艳萍等26人列入本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相关当事人涉销售假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已被依法查处。详见↓


上海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26人):

(点击查看大图)


案情简介

1、范后荣销售假药案


2018年1月上旬起,范后荣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劳动村潘桥296号的成人保健品店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盒印有“植物伟哥”字样的药片(共10粒)销售给俞某。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对上述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各类性药共计107粒。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5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115号]:范后荣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范后荣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2、张波销售假药案


2017年12月起,张波为非法牟利,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仓场东路372号8号楼1410室的店铺内,向他人销售从他处购得的“美使痒丁”注射液。2018年2月1日,公安机关对该店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美使痒丁”注射液64支。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5月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118号]:张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波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3、龚奕、朱媛媛销售假药案


龚奕、朱媛媛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宝网经营“姐妹药妆”、“参天系列小店”、“悠哈的可爱小店铺”三家网店。2015年6月起,二人直接或委托他人在日本批量采购日本产药品后带至国内或通过微信向国内上游卖家低价购入日本产药品,后在网店发布商品信息并加价予以出售。其中,龚奕主要负责网店管理、进销货等,朱媛媛主要负责打包、收发快递等。2016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329弄10号201室扣押眼药水、镇痛贴等日本产药品2000余盒。经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5年6月至案发,龚奕、朱媛媛通过“姐妹药妆”、“参天系列小店”、“悠哈的可爱小店铺”对外销售日本产眼药水、洗眼液、镇痛贴等假药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已扣押在案的库存假药及待发货的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2017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3刑终33号]:一、龚奕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朱媛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在案假药予以没收;四、禁止龚奕、朱媛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龚奕、朱媛媛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4、王艳萍、于聪、张虹、沈青青销售假药案


2016年年初,王艳萍、于聪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98弄7号2604室作为仓库,采用在淘宝网开设“小春正品药妆店”、“樱花国际日本代购”、“熊妈日本代购”、“Drmed医博士”、“东洋优品日本代购”网店等方式,分别对外出售各类日本产药品。同年6月,张虹与于聪共同经营“小春正品药妆店”网店,并雇佣沈青青为该店打包、收发快递。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至王艳萍居住处将其抓获。同月28日,于聪、张虹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另从金沙江路1698弄7号2604室扣押了待销售的FX牌眼药水等55种1500余件日本产药品。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扣押的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亦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均应按假药处理。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4刑初2041号]:一、王艳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于聪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张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四、沈青青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在案假药予以没收;六、禁止王艳萍、于聪、张虹、沈青青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王艳萍、于聪、张虹、沈青青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5、卫雅婷销售假药案


2016年6月起,卫雅婷在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295号疁城新天地微生活馆经营“然妈日妆店”,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他处采购的日本产药品存放于店内并加价予以销售。2017年6月6日,执法人员至该店铺检查时,当场查获眼药水、祛痘膏等日本产药品38种共计157盒。经认定,涉案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9月1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4刑初1475号]:卫雅婷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假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卫雅婷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6、赵庆、严超销售假药案


2016年5月起,赵庆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疁城新天地开设“颐淘海外精品店”,对外出售进口日用品、化妆品,赵庆负责进货、销售,严超帮忙看店。后赵庆、严超二人为非法获利,由赵庆通过微信向他人采购眼药水、无比滴、液体绊创膏等日本产药品,通过“颐淘海外精品店”等途径对外加价出售。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至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366弄91号102室查获赵、严二人,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赵、严二人住处及“颐淘海外精品店”内扣押眼药水、无比滴等日本产药品共计205盒。经认定,所涉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9月1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4刑初1408号]:一、赵庆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严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涉案假药予以没收;四、禁止赵庆、严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赵庆、严超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7、王瑜、陈叶销售假药案


王瑜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经营“e品优品”网店。2016年3月23日起,王瑜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265号5单元1603室操作网络接单,通过QQ群、微信群等渠道联系购入日本产眼药水、镇痛贴等药品后,在网店发布商品信息并加价予以出售。王瑜另租赁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1059弄18号1203室作为仓库,2016年4月起雇佣陈叶为其打包、收发快递。2016年4月起,王瑜、陈叶在明知涉案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等情况下,通过“e品优品”网店销售日本产眼药水、洗眼液、镇痛贴等假药共计40余万元。经认定,在案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8月2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14刑初1938号]:一、王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二、陈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在案假药予以没收;四、禁止王瑜、陈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王瑜、陈叶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8、陈光耀销售假药案


陈光耀系上海市徐汇区嘉善路98号B座502室上海晨鑫口腔门诊部的实际负责人。为对病患治疗所用,2016年5月底,陈光耀通过门诊部护士杜某,从许志刚(已判决)处以每盒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买了6盒50支装,共计3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药款。2016年7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口腔门诊部查获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278支。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及药品批准文号,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1刑初458号]:陈光耀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缴获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278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陈光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陈光耀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9、杨齐销售假药案


杨齐系上海市鼓浪路268号上海仇兰英口腔诊所实际经营人。2016年5月底,为治疗所用,杨齐从许志刚(已判决)处以276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和300支“POSICAINE®100”麻醉注射剂。2016年8月2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口腔诊所内查获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10支、“POSICAINE®100”20支。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及药品批准文号,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1刑初457号]:杨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缴获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10支和“POSICAINE®100”麻醉注射剂20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杨齐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0、占志强销售假药案


占志强系上海市中山西路1868号上海美康口腔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2016年3月中上旬,为个人对病患治疗时销售使用,占志强从许志刚(已判决)处以每盒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购买了2盒50支装,共计1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购药款。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口腔门诊部内查获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40支,同时抓获占志强。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及药品批准文号,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1刑初244号]:占志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40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18年4月20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占志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占志强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1、朱炎销售假药案


朱炎系上海市娄山关路976号上海美宁口腔门诊部的实际负责人。为对病患治疗所用,2016年1月13日、4月27日,朱炎先后两次让门诊部护士从许志刚(已判决)处以每盒人民币250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6盒50支装,共计3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药款。2016年7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口腔门诊部查获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116支。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及药品批准文号,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4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1刑初274号]:朱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116支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18年1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朱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朱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2、周忠美销售假药案


周忠美系上海市宝山区东林路395弄9号上海佳雅口腔门诊部助理医师,负责药品等医疗用品的采购事宜。2016年5月24日,为对病患治疗所用,周忠美从许志刚(另案处理)处以每盒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购买了20盒50支装,共计10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购药款。2016年7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从该口腔门诊部内查获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剂652支,同时抓获周忠美。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及药品批准文号,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12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1刑初1061号]:周忠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行为;涉案假药予以没收。2018年1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周忠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周忠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3、武红霞、孙柏青销售假药案


武红霞、孙柏青系上海市华夏东路1821号上海诚悦口腔门诊部执业医师,二人平时分时坐诊,各自购进个人诊治病患所需药物。2016年3月14日,孙柏青从许志刚(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14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支“Lignospan®standard”(俗称英文版斯康杜尼)和100支“POSICAINE100”(俗称英文版必兰)麻醉注射剂。2016年5月25日,武红霞从许志刚(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62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支“Lignospan®standard”和100支“POSICAINE100”麻醉注射剂。2016年7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从该口腔门诊部内查获武红霞尚未使用的“Lignospan®standard”12支、“POSICAINE100”1支。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及药品批准文号,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12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1刑初1063号]:一、武红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孙柏青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禁止武红霞、孙柏青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行为;四、涉案假药予以没收。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红霞、孙柏青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武红霞、孙柏青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4、熊映雪销售假药案


熊映雪作为上海市绿林路211号上海安达医院绿川社区服务中心口腔科主任,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5月27日,先后两次私自从许志刚(另案处理)处购进共计7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后再以每支人民币10元的价格,在诊治中出售给患者使用。2016年7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口腔科内查获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剂347支,同时抓获熊映雪。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及药品批准文号,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1刑初1043号]:熊映雪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行为;涉案假药予以没收。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熊映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熊映雪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5、陈蕾销售假药案


陈蕾作为执业医师,于2009年开始实际经营上海市雁荡路90号5200室上海冯兰月口腔诊所。2016年1月6日、5月18日,陈蕾先后两次从许志刚(另案处理)处购进共计25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剂,在诊治中出售给患者使用。2016年6月8日10时许,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口腔诊所内查获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剂114支,同时抓获陈蕾。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及药品批准文号,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1刑初1042号]:陈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行为;涉案假药予以没收。2018年1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陈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陈蕾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6、王静销售假药案


2017年3月起,王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C6-6室开设“韩璟致美科技美容体验中心”无证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活动。期间,王静以托朋友代购等方式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美使痒丁注射液、NEURAMISLIDOCAINE、NEURAMISDEEPLIDOCAINE、BOTULAX100等药品,并将上述药品以注射等方式向前来的美容顾客进行销售。2017年12月19日,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上址查获美使痒丁注射液125支、NEURAMISLIDOCAINE12支、NEURAMISDEEPLIDOCAINE2支、肉毒素(BOTULAX)4支。经鉴定,上述药品为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2018年6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0113刑初1019号]:王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等依法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王静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7、顾桂凤销售假药案


2014年起,顾桂凤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体育场路75号105室经营成人用品店期间,通过网站采购性药并对外销售。2018年5月11日,顾桂凤在上述店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尚待销售的各类性药总计96粒。经检验,其中共计66粒按假药论处。2018年8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271号]:顾桂凤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假药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顾桂凤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8、朱淦松销售假药案


2018年5月9日,朱淦松在其经营的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晟丰商厦后巷的无名保健品店店内,顾客吴某至店内购买性药,其让吴某等在店外北侧的桥上,随后其骑电动车至桥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粒性药贩卖给吴某,后被民警抓获,并在其电动车坐垫下缴获各类性药共计129粒。经认定,上述性药均按假药处理。2018年8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262号]:朱淦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朱淦松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19、熊玉华销售假药案


2017年10月起,熊玉华开始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SildenafilTabletsI.P(SCREWPILL-100)”药片。2018年2月26日,熊玉华事先经微信联系后,在上海市奉贤区柘林影剧院附近,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向金某销售上述药片一盒(每盒6粒)。2018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新林公路交叉路口抓获熊玉华,并当场从其驾驶的电瓶车内查获“SildenafilTabletsI.P(SCREWPILL-100)”药片41盒(每盒6粒)共计246粒。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7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204号]:熊玉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熊玉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消费提示

 

本次公告的药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经营者,通过网店、微信、成人保健品店、化妆品店等形式销售药品,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应当通过医院、药房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合法的药店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店内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网上药店也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药品。


二、看清批准文号。国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销售。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号才能在国内销售。消费者在购药时要看清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注册信息。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药品,不要购买,以免买到假药。


三、安全合理用药。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处方药要到医院请医生诊查后开处方,持处方到医院药房或合法的药店买药。不应盲目或过量服用药品,注意科学合理用药。


四、保存购买票据。购买药品时应索要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投诉举报维权。如发现药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资料:市药监局

编辑:吴泽斌、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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