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内蒙古现“抓鸥女子”!警方通报来了

作者:内蒙古晨报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公众号
分享到:

04-15

 


通过民警的批评和教育,视频中女子与同行人员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作出书面道歉。对捕捉红嘴鸥的当事人,乌海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鸟儿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资源,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链接


爱鸥护鸥小提示

1、红嘴鸥以鱼、虾贝类等为主要食物,不建议市民朋友投喂面包、馒头等食品;

2、红嘴鸥翅膀骨骼为空心,非常容易受伤,不要捕捉、触碰、惊吓红嘴鸥;

3、非法猎捕、伤害红嘴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保护动物

红嘴鸥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乌海日报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张 杨

阅读39219
内蒙古 
举报0
关注内蒙古晨报微信号:gh_3198223275cf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声明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内蒙古晨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内蒙古晨报公众号所有。

评论
更多

文章来自于公众号:

邮箱qunxueyuan#163.com(将#换成@)
微信编辑器
免责声明
www.weixinyidu.com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本站收录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文章内容全部来自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一切商业用途。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头条易读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站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