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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包括
↓
业主大会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不交物业费将录入失信名单;
业主停住超仨月,可申请减免物业费;
物业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费而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和车辆进入地下停车位;
物业违约最高可罚10万;
......
物业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费
而限制其进出小区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25%以上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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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而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和车辆进入地下停车位。业主停住3个月以上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停住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减免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受理,并与业主签订停住期间物业服务费减免合同,明确减免事项和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费的减免包括:
用户生活垃圾运输费用、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用。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费的减免办法和减免标准,但减免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物业服务费的30%。
此外,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老楼加装电梯需经单元(栋)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实施老旧住宅改造规划,有计划地对已交付且年久失修、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环境质量差的老旧住宅进行改造,并建立健全老旧住宅改造管理的补贴机制。
鼓励老旧小区业主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由老旧小区主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需经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业主应当配合,不得阻拦;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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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需要对电梯进行二次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电梯原始设计没有预留设置梯控的,不得改造安置梯控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物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最高处五万元罚款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终止物业服务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有功能,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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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责编:欣莉、徐宁、方丽、杜琳
审核:欣莉
监制:张晔、焦春溪
总监制:李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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