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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期】| 夫妻各10天假,下个月就实施!网友:请全国推广

作者:北京便民微服务 来源:北京便民微服务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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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重磅!

“共同育儿假”正式入法!

夫妻每年各10天假!

宁夏近日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按照宁夏之前的规定

女职工的配偶在女性产假期间

依法享有25天护理假

此次新条例又为

夫妻双方增加了10天共同育儿假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

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

0至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规定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

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

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

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

据了解,此条例是宁夏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

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

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网友热议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

纷纷举双手表示支持!



网友们表示:

家庭教育对一个孩子来说

真的非常重要!



不少网友还调侃道:

为了这10天假

也要努力摆脱单身狗的命运......



更多来自其他省份的网友

也都纷纷表示支持:

希望能将此全国推广


坐等北京的好消息了!

那么北京目前的产假情况是?

01
北京产假多少天?


北京新计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另外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不同城市有不一样的政策)



02
生育津贴有多少?


生育津贴前提:

参保范围的女职工,在生育前需要连续缴费9个月,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包含分娩当月);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也不用着急,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女性参保职工发生引、 流产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所在单位首次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之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参保职工人数。


产假天数: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女职工与所在单位协商延长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就高不就低: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特别提醒:职工生育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生育津贴怎么申领?


1提交材料


登录社保网上平台,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生育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http://www.bjrbj.gov.cn/bsfw/shbx/shengyu/201703/t20170331_64742.html)


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5.《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6.《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7.《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8.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9.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1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13.外籍和港澳台参保职工无需提供1-7材料;
14.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2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或4或5、8、9、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或6或7、8、9、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10、11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8、9、11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12,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14;


6. 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3待遇发放


选择单位发放的,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应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


选择银行代发的,款项于次月中旬发放到申领人个人账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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