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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稿]L/C(信用证)业务在汉字文化圈内流传考

作者:寰宇贸融二级市场服务中心 来源:寰宇贸融二级市场服务中心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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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一、前言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业务如今在全球各家银行已有广泛应用,但是在对外业务合作中,L/C一词的翻译却有两种,一为信用证,一为信用状,当时初步判断是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因缺少交流产生的不同翻译所致。原打算研究一下该业务在中国各地流传历史,深入考证后发现,这一分歧起源于更早的年代,不可避免的涉及同属汉字文化圈的日本及清末民初日式新词(如:干部 后勤 健康等词,由日本传入中国)的影响。

本文初步考证了信用证业务的起源和传入汉字文化圈内中国各地区、日本、朝鲜/韩国的历史。

二、信用证起源

    1.根据教科书记载:

   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古罗马法对商品的物权和债权作了规定:在商品和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用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

19世纪80年代英国,信用证首次作为国际贸易中清偿货款的支付手段。(该记录与上海方志办记录的咸丰十一年/1861年不符)

    1920年初,纽约银行家商业信贷委员会(花旗牵头,34金融机构参加)通过并颁布“出口信用证应用准则”(RAECC)。

    国际商会(1920年6月成立)1927年2月拟订审议“出口商业信用证统一惯例”草案。1929年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实务”(UCP74),1930年5月15日实施,建议银行采用。

    1933年5月,第一次修订(ICC第82号出版物),正式采用(普遍接受60年代中期)

    1951年1月, 第二次修订(ICC第151号出版物),协调美国和其他国家意见,并对信用证作了统一的阐述和解释。1961年4月,

第三次修订(ICC第222号出版物),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实务”。

    1974年10月 第四次修订(ICC第290号出版物), “197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为适应运输方式、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1983年修订本,第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86年公布“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第416号出版物。(80年代末90年代初,占国际结算90%,140多国家和地区公开宣布采用UCP400)

电子化、网络化,信用证结算方式多样化,1989年对UCP400进行修订,    

    1993年3月10日ICC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批准“UCP500”。

    2006年10月ICC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 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2.信用证应用。

    早期信用证主要用于列强与殖民地或不发达国家的采购贸易,根据人行《中国金融》杂志1952年13期中的记录可知在信用证被全球推广之前,我国向列强进口货物受信用所限难以应用信用证。

参考资料:《中国金融》杂志1952年13期

    


三、清朝末年传入上海

    根据上海方志办的《上海金融志》记载,信用证由英属印度的汇川银行(Central Bank of western India,从英文名西印度中央银行看显然是英属印度银行)于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传入上海,在同治五年伦敦金融界发生倒闭风潮前,共用3家银行在沪开办信用证业务。虽然上海方志办将清朝时的L/C业务翻译为信用证,但是当年的信用证样本现已无从考证,鉴于当年信用证多用于殖民地贸易且上述英属印度银行开办不久,是否有中文翻译尚未可知。

参考资料:《上海金融志》第二篇解放前金融机构->第三章外资银行->第二节 英资银行记载:

六、汇川银行、利华银行、利生银行、利升银行

汇川银行(Central Bank of western India)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9月13日在上海开业,收售汇票和信用证,行址在福州路。第一任经理为卡思伯特森,总行在印度孟买,资本50万英镑,同治五年(1866年)倒闭。

利华银行(Asiatic Banking Corporation)亦称利彰银行同治三年8月6日在上海设分行。总行在伦敦,收售汇票,发行信用证和经营各种银行业务,曾以利彰银行名义发行钞票。资本为50万英镑,同治五年倒闭。

利生银行(Bank of Hindustan,China and Japan,Ltd.)同治三年2月1日在上海设立分行,收售汇票,发行信用证和经营各种银行业务,行址在江西路,经理为安德森,总行在伦敦,资本100万英镑,同治六年1月25日倒闭。

利升银行(Bank of India)同治三年12月6日在上海开设分行,总行在印度孟买。同治五年5月30日倒闭。

以上4家银行接踵而来,是由于美国内战引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棉业投机狂潮所促成。当时棉花价格从每磅2便士猛升到7便士。中国的棉花也就成为外国投机商人狂热追求的目的物。外汇投机使市场利率高昂。同治三年整个上海金融市场处于极度的动荡之中。这4家银行从中获利不少。但是好景不常,随着美国内战结束,棉花的价格猛跌,棉花行业的危机出现。同治五年伦敦金融界发生恐慌。这4家小银行受到冲击,在上海的分行也相继倒闭。不仅这4家银行难逃厄运,连50年代进入上海的汇隆和阿加剌银行也逃脱不了此次风潮,能继续存在下来的仅有丽如、有利、麦加利、法兰西和汇丰5家

参见:http://www.shtong.gov.cn/Newsite/node2/node2245/node75491/node75497/node75551/node75563/userobject1ai92360.html

四、二战结束前,在日本及其殖民地或势力范围的流传

    根据目前有据可查的资料显示,L/C传入日本的时间在明治17年(1884年)以前,日本人将其翻译为信用状。在明治年代,信用状就已列入《東京商業学校講義録》,后随日本殖民者传播到日据朝鲜、中国台湾、东北及其他殖民地,在殖民地贸易的基础上对周边国家和地区(如()国,中国,英属香港及南洋各地)的经济贸易情况做了深入的调查。

    根据日据朝鲜和日据台湾的调查可知,在1916年之前,信用状已在荷属印尼地区使用,而同一时期的广东和香港未见明确记载。

    到1919年,信用状已普遍用于俄国(白俄)、南洋主要城市(香港、东南亚诸国)的国际贸易中。

    这一时期,日本关于信用状业务的可查文献资料超过100份,多于同时期中国。

    日本战败投降后,朝鲜/韩国和中国台湾沿用了信用状一词,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语法改用中文。例如Issuing(opening,日韩式英语) bank 台湾地区翻译为開狀銀行、不再翻译为:発行/開設銀行。

有关资料包括:

a.《貨幣新論》下卷 第二十一章,高田早苗 著 東洋館,明治17年(1884年)


b.《外国為替と電信暗号》第二章 取組為換信用状 上田貢太郎 著, 明治28年(1896年)8月

c.《露国銀行貨物課ノ業務》第四章 貨物信用状(荷為替信用状,ボゴレホフ 著, 朝鮮銀行調査局 訳 朝鮮銀行調査局, 大正8年(1919年)

d.《スラバヤ金融事情・香港之金融機関・広東之金融事情》南支那及南洋調査 ; 第7章 高田早苗 著,台湾総督府,1916年

e.南洋渡航須知 再版第三 金銭問題 信用状 各国貨幣 旅費 偽造貨幣,越村長次 編 南洋協会台湾支部 大正8年(1919年)

f.《荷爲替信用状論》(theory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跟单信用证论)伊藤和雄著 同文館, 大正13年(1924年)12月

g.《伪満洲国為替管理法解説》 

池見哲太郎 著 東光書苑, 昭和13年(1938年)

h.韩文书:信用状(第二改订版)

五、民国时期中国大陆地区(1949年前)的流传

    民国时期信用证已应用在我国国际贸易中,从1949年前大陆地区的书籍看,Letter of Credit 均翻译为“信用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 均翻译为 “信用证书”,可见当时在非沦陷区已有较为一致的翻译用词。

    从马寅初的《中国国外汇兑》一书可知,1925年12月前,上海和天津的外贸已相当发达,对列强均有通汇关系,书中分别介绍了上海银行业和天津银行业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业务惯例。可知信用证业务在这一时期已在出口业务中应用,进口业务如前文所述,多用委托购买证。

参考文献:a.《中國國外匯兌》,北京大學馬寅初教授著,商務印書館,1925.12

b.《國際貿易ABC》王澹如著,世界书局, 1929


c.《国际贸易原理》-(丛书)黎明商业丛书,(美)格利芬(C·E·Griffin)著※沈光沛,李宗文译,黎明书局,1934

d.《南洋貿易論》单岩基著,中國科學公司, 1943.07


六、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

    根据我国著名会计学家王澹如于1951年出版的《銀行商業信用證之理論與實務》和人行1953年颁布的《一般结算方式》可知,L/C的翻译自此改为“信用”,业务被新政府所沿用和继承。

   人总行在1953年初颁布了《一般结算方式》,并决定于195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八种结算方式,就是以苏联银行结算制度为蓝本进行改革而制定的,属于同城结算的有四种方式,即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 托收无承付结算、计划结算:属于异地结算的有三种方式,即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还有一种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的托收承付结算。

    其中根据《中国金融》1954年第11期中苏联专家关于苏联特种结算方式——通过推销组织的集中结算与货物直达结算的介绍:

    "在苏维埃社会主义经济中主要的结算方式——託收承付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和特种账户结算方式是在一九三六年六月由苏联人民委员会决定的。"

    可知当时在苏联主导下的共产主义阵营,信用证已普遍用于国内贸易。我国国内贸易中所用的信用证是由苏联引进的。

    在1955年15期《中国金融》 上,人行专家就信用证在国内贸易的应用做了具体介绍。

    根据人行《一般结算方式》所附说明表、1962年7月人总行发出并于同年8月15日起实行的《关于推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通知》和人行《中国金融》杂志1952年13期《在对外贸易中推广货到付款保证书制度》可知,当年人行推行的信用证可用于国内贸易,国际贸易的信用证则适用国际惯例。

    1997年8月人行出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明确开设国内信用证产品用于国内贸易结算,自此国际商会主导的信用证与中国大陆地区国内贸易所用的信用证在制度上明确脱钩。

    由于中国大陆地区特有的银行业经营环境给予国内信用证充分发展的土壤,国内信用证业务在21世纪10年代发展迅速,2016年4月人行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出台后,国内信用证已超越国际信用证,成为信用证融资产品的主流底层业务。

参考文献:

a.《銀行商業信用證之理論與實務》王澹如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 1951

b.人行《中国金融》杂志1952年13期 在对外贸易中推广货到付款保证书制度

c.人行《一般结算方式》目录及内式内容简要说明表,1953

d.《中国金融》杂志1955年15期,13-14页《信用证,澍

e.《中国人民銀行信用証結算方式和会計核算手續》,人行山东,1962年7月

f.马君;中国商业银行结算风险问题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七、1945年后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发展

    台湾光复后,除部分贸易融资用词沿用日式新词外,语法和新生词汇更多与原大陆地区或1949年后的香港地区用词一致,如:NEGOTIATION(1949年前大陆和今港澳台:押匯,陆国内证定义为:议付,其实意思都是贴现)、cross currency(港澳台:异币,陆:错币)。

    台湾当局于20世纪50年代发文在国际贸易中推广信用状,在70年代前,信用状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中占比很高,一度超过70%。信用状业务于1975年正式写入台湾地区的银行法,到去年,采用信用状结算的台湾地区国际贸易仅8.8%。

    台湾地区同样将信用状应用于国内(名义上包括全中国,有效辖区:台澎金马)贸易,可考资料显示最早在1975年6月已有国内信用状的文章出现,一般用TWD开状。

    但是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关没有另行制定国内信用状管理办法,仅由当局财政部于1995年1月发函(台財融字第 84700181 號 函 ,財政部 1995年1月)明确要求银行注意国内信用状的贸易背景,根据业务实际需求提供融资。至今台湾地区的国内信用状仍然遵循UCP最新版本。

    由于台湾地区金融业体量较小,银行经营环境迥异,因此信用状及其次级市场(二级市场)远不如大陆发达。


参考文献:

a.《台湾银行开发信用状申请书》陈景祥,台北源发茶行,1954.05.14

b.《國內信用狀的特性和優點》 劉朗 《銀行家》雜誌(台中市的不是英国的) 1975.06

c.《台湾的金融业概况(续)》 金融研究 -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1981, Issue 10, pp.50-54

五、承兑和保证业务 <一>远期信用状和承兑汇票约在1976年,台湾各大银行为便利厂商在省内采购原料、物资,配合当局建立货币市场,相继开办省内远期信用状业务,并和承兑汇票结合起来。买卖双方经洽妥同意延期付款后,由银行介入,以银行信用代替买卖双方的信用,以保证买方收妥物品后履行付款义务。远期信用状是产生银行承兑汇票的凭藉。采取这种做法,对买方可以延期付款,便于资金调度;对卖方由于所产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或在货币市场贴现,方便筹措资金。其做法和规定是:买卖双方订货后,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状,银行将开发的信用状通知卖方,卖方一面向买方发货,一面签发由开发信用状银行承兑的汇票

八、在香港地区的流传

    在L/C业务发展前期,香港时为英国殖民地,官方语言在1975年以前以英文为主,中文处于从属地位,目前找到的有关中文官方文件很少。

    1957年香港出版的《香港外匯銀行公會章程解說》将L/C翻译为"信用證"。

    从回归前香港地区的国际金融业务书单上看,L/C的两种表述均有传入,使用“信用证”的书籍相对较多。

    从香港金管局的法规看,在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的解释文件《認可指引》中明确定义为信用状:

2.13本地代表辦事處只可在一個業務地點營業,其客戶服務亦只限於代表性質及聯絡性質的活動。這類活動可包括向香港客戶推

廣有關銀行的服務,以及作為客戶與銀行的其他部門的溝通渠道。然而,本地代表辦事處不得從事銀行業務,或銀行與客戶之間通常進行的任何類型或性質的金融活動,包括接受存款、批給貸款、簽發、承兌、背書或貼現匯票、開立信用狀、買賣外匯,或從事匯款業務。

    但是在香港金管局对中资银行的文件和判例中,更多地使用了信用证一词。

    在香港的银行业中,目前用“信用证”翻译的较多,也有沿用“信用状”的银行,政府监管机关和银行并未注意,也未统一。

参考资料:a.《香港外匯銀行公會章程解說》,劉雲、林惠超合編,香港銀行華員遊樂會 1957

b.《國際貿易知識 : 信用證與銀行押匯》,易君明,香港 國光圖書公司,1960

c.《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則》,恆生銀行有限公司出版,1962年修訂, 1965年再版

d.书单:

e.《保險業條例》25C:信用状或其他银行承诺

(1)获授权保险人可藉以保监局为受惠人的信用状或其他银行(《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者)承诺,全部或部分代替按本部规定维持在香港的资产,但附于该信用状或其他承诺的条款及条件须经保监局认可。

(2)保监局如认为会适当保障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可依据第(1)款所提述的信用状或其他承诺行使其获得付款的权利。

(3)依据信用状或其他承诺向保监局作出的付款,须以信讬方式为有关保险人持有,犹如该项付款是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35A(1)条作出的存款一样。

(4)本条并不局限保监局根据第35A(1)条规定存款的权力。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九、朝鲜/韩国光复后的发展

        朝鲜由于国际制裁和闭关锁国,长期游离于国际贸易结算体系之外,从未遇到过朝鲜开立的信用状。

        韩国可查的第一本信用状书籍《信用狀과 貿易金融》于1956年出版。

        根据台湾资料显示,1969年末就有人在岛内介绍韩国的国内信用状(내국신용장,Local L/C)业务,可见当时韩国国内信用状业务已较为发达。

        根据韩国国际贸易协会的介绍,韩国国内信用证仍适用UCP最新版,不局限于KRW,也可以采用外币开立。限于朝鲜语水平,未能就此业务在韩国深入调查。

参考资料:a.信用狀과 貿易金融》,權五軾 著, 乙酉文化社,1956年

b.《國內信用狀--韓國重要貿易措施簡介之2》貿易週刊(台湾),1969年11月 12+9頁

十、结语

        在汉字文化圈内,还有港澳地区、新加坡、马来西亚和亡国前的南越,且上述地区信用证业务也较为发达。但是因为越南(北越)已弃用汉字、港澳和新加坡、马来西亚历史上的官方文字多以外文为准,相关的中文翻译文献较少,业务中的翻译多参照大陆、台湾或香港的翻译,因此限于时间和篇幅,未及进一步考证。本文难免有考查疏漏、偏差之处,欢迎各位专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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