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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阳台“缩水”了!泸州中央学府小区夸大宣传,业主们坐不住了.....

作者:泸州新闻网 来源:泸州新闻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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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合同上阳台1.5米宽,

接房时,阳台却变成1.3米

  阳台“缩水”了?

....


2018年7月,

接到接房通知后,

张明刚去了趟位于

江阳区柏杨坪的中央学府小区

发现合同上1.5米宽的阳台明显“缩水”

.....

张明刚所在楼栋,

同户型的住户有15家

意味着阳台“缩水”的住户不止他一个。



从去年7月下旬

通知接房到现在,

张明刚等几位业主抱团索赔7个月,

因赔偿价格问题至今协商无果。



  业主:

合同标注阳台1.5米宽,实际只有约1.2米


4日,张明刚等业主相约来到中央学府的新房。他们购买的新房是同一个单元楼的同一个户型,均存在阳台面积“缩水”的问题。


来到其中一位尚未装修的业主家中,业主们用随身携带的卷尺测量新房阳台面积,从阳台外墙面到客厅墙面宽度大约1.2米。“我们的合同图纸上,阳台宽度明明是1.5米,明显‘缩水’了”,业主吴女士拿出购房合同,图纸上阳台宽度标明确实是1.5米。


张明刚是在开发商通知接房后,发现新房有问题的。2018年7月20日,张明刚和其他业主一样接到了开发商的接房通知,随后,他来到新房一看,傻了眼,阳台肉眼都能看出没有1.5米宽。张明刚初略测量发现,房屋阳台宽度从宣传的1.5米变成了约1.2米,房屋层高也有出入。因为房屋阳台面积和早前宣传的有出入,张明刚没有接房,并向开发商提出交涉。


“同一户型的有15户,但部分业主已经单独跟开发商协商,我们6位业主就抱团维权。”张明刚说,虽然业主们手中的购房合同、图纸上都明明白白标注了阳台宽度1.5米,证据确凿”,但是索赔维权却依然以无果告终。


“主要是赔偿金额协商不下。”张明刚说,业主们按照有关法规提出3倍赔偿,如果以购买价每套50多万元计算,3倍赔偿金额应是150多万元。但是业主们想到以解决问题为主,最初提出过每户赔偿15万元,“但是开发商不认可”。张明刚说,针对阳台面积“缩水”的问题,业主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多次与开发商商谈,但每次开发商提出的赔偿金额都很快推翻,不能落实,致使维权一直没有结果。“我们希望解决问题,赔偿金额也可以商谈,希望开发商拿出诚意。”张明刚说。



  开发企业: 

工作失误造成合同图纸与房屋实际不符


昨日,中央学府楼盘开发企业——泸州市兴川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李建国接受了记者采访。


“我们是按照规划审批的图纸施工的”,李建国拿出中央学府楼盘规划审批图纸,指了指张明刚等业主所在楼栋在图纸上的位置。从规划图纸上来看,张明刚等业主所在楼栋阳台宽度标注为1.3米,实际竣工的房屋阳台宽度也是1.3米。


为什么合同上以及前期宣传单上阳台宽度为1.5米?李建国说,这确实是我们开发企业的一个失误,消费者是无辜的。”李建国表示,由于开发该楼盘初期会设计多个图纸,最终本应以规划审批的图纸为准。但在前期营销过程中,误将阳台设计为1.5米的图纸作为宣传资料,所以出现了这样的失误。李建国强调:开发企业并不是主观故意要欺瞒消费者,确实是工作上失误造成的。


李建国说,在施工几个月后,公司发现了这一问题,就在通知业主网签时,将合同上与规划不同的数据进行了更改,所以有的业主合同上的阳台面积和规划上以及实测面积都是一致的。而没有更改合同的住户有10位,就包括张明刚等几位业主,所以出现了合同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样的情况。


“这几个月,我们也和业主一直在协商赔偿方案。”李建国说,有的业主已经通过协调,与开发企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张明刚等几户业主提出的赔偿金额和开发企业提出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距,所以一直没有协商成功。“我们也在积极和业主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协商不下,也不排除最后进入诉讼程序来解决。”李建国说。



  市场监督管理局: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开发企业将受处罚 


自去年10月接到消费者投诉以来,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江阳区工商局)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均未果。据悉,目前,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的处理已经进入行政处罚的最后程序,对开发企业的处罚还在进一步研究中。


据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案件负责人介绍,去年10月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随即进行了调查。该局聘请第三方具有独立测绘资格的专业测绘公司,对消费者反映的这一户型进行了测绘,并来到泸州市城建档案馆调取了审批图纸核对。通过几个方面的调查和数据比对,确认消费者反映的该商品房,实际阳台宽度与楼盘宣传单以及合同图纸上标明的1.5米相差0.2米。开发企业是按照规划图纸施工的,但是存在宣传广告和最终签订的合同图纸与实际不符。


根据调查的这一事实,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前后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均以双方赔偿价格差距大,无果而终。同时,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案件负责人表示,该开发企业的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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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亚琴

责编  汤颂 刘笃梅 编辑 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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